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37071501000104

实施编码:11370112MB2865606U4370715010001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 C222-C227 C229-C230 C232-C234 C236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上门服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权证书的注销与收回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 C222-C227 C229-C230 C232-C234 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0531-6689923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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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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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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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土地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抵押注销证明.docx 抵押注销证明.docx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不动产权属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或自行提取电子证照 权属证书.jpg 证书空白样本.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0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0531-81691000(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 C222-C227 C229-C230 C232-C234 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0531-6689923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