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期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C113-136号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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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核发登记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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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C113-136号窗口 电话:0531-66899260 网址:http://103.239.153.75:8000/agriculture/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563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 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注销抵押的,还需要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抵押登记 申请表.jpg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docx |
身份证明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身份证明复印件_副本.jpg | 无 |
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抵押合同.jpg | 无 |
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登记证书.jpg | 无 |
《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其他 | 是 | 示例样表.docx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申请并审核申请材料 | 即时办理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核 | 审查相关材料 | 即时办理 | 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告知原因) |
办结 | 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到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送达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与文苑街交叉口东南150米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107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 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汶源东大街(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是多少? |
解答 | 0531-66899260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C113-136号窗口
电话:0531-66899260
网址:http://103.239.153.75:8000/ag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