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1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样本(1).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记录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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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1窗口 电话:0531-88115003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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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医字〔202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已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备案部门指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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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自评达到相关临床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所在单位填报) | 是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示例样表).docx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空白样表).docx |
首例临床应用病例信息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所在单位如实出具) | 是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示例样表).docx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空白样表).docx |
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所在单位出具) | 是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示例样表).docx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空白样表).docx |
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所在单位填报) | 是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示例样表).docx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空白样表).docx |
本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自我评估材料(对应有关技术管理规范列明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和评估结果)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所在单位填报) | 是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示例样表).docx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目录(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决定 | 发您 | 0 |
审查 | 材料审查 | 0 |
受理 | 申请受理 相关机构提出申请,递交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司法局 |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分批次限定时间受理? |
解答 | 无批次、时间限制,正常工作时间均受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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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1窗口
电话:0531-8811500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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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68号历城区卫生健康局2楼210室
电话:0531-8811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