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历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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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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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508633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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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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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提出; 2.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和押运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1).docx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docx |
经办人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电子身份证.webp.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受 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 查 承办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决 定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发决定文书 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7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与文苑街交叉口东南150米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107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508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