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 C222-C227 C229-C230 C232-C234 C236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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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上门服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 C222-C227 C229-C230 C232-C234 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0531-668992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15.4.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4.2 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15.4.3 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4.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预告登记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预查封的,不予办理; 3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pdf |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pdf |
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 是 | 不动产登记证明.pdf | 不动产登记证明.pdf |
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是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pdf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0.5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0.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解答 | 不收取。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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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 C222-C227 C229-C230 C232-C234 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0531-668992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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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