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市县级转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期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C103-C136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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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转报市局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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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A1414 电话:0531-88115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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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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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申请书范本.doc | 无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示例样表).docx | 章程.docx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示例样表.doc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所有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是法人股东,需向前一直追溯至自然人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应具备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专业文凭或专业技术证书、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示例样表1).jpg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人员简历.docx 管理人员劳动合同.jpg 管理人员毕业证书.jpg |
办公场地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租赁合同1 (2).jpg | 租赁合同1 (2).jpg 租赁合同2.jpg |
法定代表人简历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法定代表人简历(示例样表).docx | 法定代表人简历(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2个工作日 | 材料合格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
审查阶段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当场 | 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验,组织专家评审 |
现场勘验,组织评审 | 结合审核意见,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对申报材料和实际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勘查意见 | 现场勘验,组织评审不计入办理时限 | 通过现场勘查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
转报市局 | 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个工作日 | 转报市局。形成文件,转报省局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与文苑街交汇口东南150米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107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去哪办理 |
解答 | 向当地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问题 | “股东构成”的填写应注意什么 |
解答 | 必须追溯到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 |
问题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提交材料有什么要求 |
解答 | 须提供工商等行政审批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