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C222-C227、C229-C230、C232-C234、C236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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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C222-C227、C229-C230、C232-C234、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0531-668992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本规范第9.3.1条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9.3.3 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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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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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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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按件收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依据内容: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缴纳税费后,由税务部门提供或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电子版。 | 是 | 完税证明.png | 完税证明.png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是 | 批准文件.png | 批准文件.png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或证明。 | 是 | 不动产预告证明示例.pdf | 登记证明空白样本.pdf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不动产买卖合同.png | 买卖合同范本.jpg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或证明。 | 是 |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 证书空白样本.pdf |
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是 | 不动产申请书转移示例.pdf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0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1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收费? |
解答 | 是。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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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C220、C222-C227、C229-C230、C232-C234、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0531-668992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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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36窗口
电话:0531-6689923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