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通济桥路511号425办公室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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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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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508633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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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提出; 2.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doc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doc |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微信图片_20220719160648.jpg | 无 |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微信图片_20220719161311.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1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107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解答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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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508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