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期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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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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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校验合格,加盖校验专用章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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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8115003 网址:http://jnlczwfw.s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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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网络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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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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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8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6.【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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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医发〔2018〕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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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本级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站下载 | 是 | 附表1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样表.docx | 附表1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x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 | 证件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卫生健康委 | 是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png | 无 |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总结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书写 | 是 |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总结.doc | 无 |
医疗机构诊疗科室、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站下载 | 是 | 附表1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样表.docx | 附表1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x |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书写 | 是 | 附表1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样表.docx | 附表1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x |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据实填写 | 是 | 附表1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样表.docx | 附表1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x |
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省卫生健康委出具的技术校验意见(2)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校验期内技术开展情况 (3)开展二类、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应提供医疗技术备案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卫生健康委 | 否 | 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doc | 无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医师、护士、技师等)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站下载 | 是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2020样表.docx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2020空表.docx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放射诊疗许可证.png | 无 |
属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 | 是 | 身份证.pn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材料初审、受理 | 5个工作日 | 受理通知书 |
审验-办结 | 核查人员配置情况、组织现场 | 15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加盖校验专用章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与文苑街交叉口东南150米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107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 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88115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