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4号济南历城交警大队大厅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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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审批决定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审批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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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5122163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举办大型活动的主体证照、资质、批文及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活动组织方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申请书.doc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申请书.doc |
活动组织单位的书面申请;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申请书.doc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申请书.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批准 | 批准申请 | 3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 | - |
受理 | 接收申请材料 |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 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 5 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 929 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 6 号;济 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 30 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 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 10 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 (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5122163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666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