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重大活动档案备案申请表审批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山大北路47号4楼413房间 电话:0531-88023890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收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新闻媒体应当妥善保管活动中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形成的档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移交一套档案全引目录,并对活动档案管理制订的方案和落实的人员、措施及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移交一套档案全引目录,并对活动档案管理制订的方案和落实的人员、措施及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收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新闻媒体应当妥善保管活动中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形成的档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档案全引目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档案全引目录,根据重大活动档案内容整理形成并提交。 | 是 | 全引目录.png | 全引目录.docx |
重大活动档案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重大活动档案备案申请表由申请人自行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该事项材料目录栏下载后填写,或在该事项办理页面进行网上提交。 | 是 | 重大活动档案备案申请表(示例范本).docx | 重大活动档案备案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决定 | 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 0.5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0.5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活动属于重大活动? |
解答 | (一)中央、国务院在本省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本省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六)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 (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活动; (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活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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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山大北路47号4楼413房间
电话:0531-88023890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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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山大北路47号4楼402房间
电话:0531-88115270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