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05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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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表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奖的决定.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奖励结果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05窗口 电话:0531-8806695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审批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随通知下发 | 否 |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审批表.doc |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审批表.doc |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审批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随通知下发 | 否 |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审批表.doc |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审批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印发通知 | 30 |
受理 | 受理申请 | 3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05窗口
电话:0531-8806695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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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东路1777号唐冶公园西南角2楼206室
电话:0531-8806696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