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期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A1414 二楼大厅综合受理窗口b206房间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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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转报市局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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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A1414 电话:0531-88115138 网址:http://jnzwfw.sd.gov.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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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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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无线)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无线)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无线)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无线)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送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5(无线)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6(无线)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站自行下载,按要求填写 | 是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doc |
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站自行下载 | 是 | 技术方案节目内容1.jpg | 无 |
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站自行下载,并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 | 是 | 技术方案等示范文本 (1).wps | 无 |
资金保障及来源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银行或金融部门提供 | 是 | 资金证明 (1).jpg | 无 |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 | 是 |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1).doc | 无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否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批复的复印件(示例样表) (1).doc | 无 |
市级广电行政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报送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广电行政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报送 | 是 | 关于申请XXXX的请示 (1).wps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 0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确认受理。 |
转报 | 对申请事项、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查 | 0个工作日 | 如符合条件则办理,如不符合条件,反馈申请人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与文苑街交汇口东南150米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A1107室 | 0531- 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什么样的单位可以申请该项业务? |
解答 | 必须是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及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
问题 | 申请需要提交使用的频率吗? |
解答 | 需要,最好经有资质的单位测算,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