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非工作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洪家楼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路7号;山大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25号;东风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9号;全福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6号;港沟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77号;华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1455号;荷花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宁华路296号;鲍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唐王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张村77号;王舍人庄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宏昌路2299号;唐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凤礼路968号;郭店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11000号;董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8856号;彩石派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8177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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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刑满释放恢复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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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洪家楼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路7号;山大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25号;东风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9号;全福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6号;港沟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77号;华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1455号;荷花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宁华路296号;鲍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唐王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张村77号;王舍人庄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宏昌路2299号;唐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凤礼路968号;郭店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11000号;董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8856号;彩石派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8177号 电话:全福派出所8897709董家派出所88202427山大路派出所 88116110彩石派出所88789455东风派出所 88022497华山派出所 88274791王舍人庄派出所88980349郭店派出所85086459唐冶派出所 88239786鲍山派出所 88819558唐王派出所88705071港沟派出所 88899717荷花路派出所88265711洪家楼派出58705222 网址:https://wjw.jnga.jinan.gov.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5〕9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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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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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5〕9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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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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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经常居住在国境内的无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户口簿(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居民户口簿.docx | 居民户口簿.docx |
刑满释放、假释等法律文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监狱出具 | 是 | 无 | 无 |
原户口注销材料或调查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 | 是 | 授权委托书.doc | 授权委托书.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 | 0 |
办理 | 打印户口簿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司法局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107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人民法院 莱芜区人民法院 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229 0531-85833672 0531-76210482 0531—76880283 0531-8889507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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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全福派出所8897709董家派出所88202427山大路派出所 88116110彩石派出所88789455东风派出所 88022497华山派出所 88274791王舍人庄派出所88980349郭店派出所85086459唐冶派出所 88239786鲍山派出所 88819558唐王派出所88705071港沟派出所 88899717荷花路派出所88265711洪家楼派出58705222
网址:https://wjw.jnga.jinan.gov.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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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1号
电话:0531-850860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