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372014924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5004227202U5372014924003

事项版本:1241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坦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大街25号便民服务大厅4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社会保险注销(撤销注销)登记表.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大街25号便民服务大厅4号窗口
电话:0531-8177811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社会保险注销(撤销注销)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经办机构为单位提供空白表样,单位填报提交。 社会保险注销(撤销注销)登记表-示范样表.docx 社会保险注销(撤销注销)登记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后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0
受理申请 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后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 0531-859648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大街25号便民服务大厅4号窗口
    电话:0531-8177811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大街25号便民服务大厅8号窗口
    电话:0531-8177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