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消防窗口43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3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意见书示例样表.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消防窗口43号 电话:0531-8160844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1/co1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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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应急[2021]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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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应急[2021]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全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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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电子版,免于提供,由审批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六)、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二、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示例样表.docx | 二、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docx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一、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示例样表.docx | 一、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docx |
营业执照(内部核查)(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电子证照或内部核验的方式确认材料内容。 | 否 | 营业执照(内部核查).png | 无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一、3、消防安全制度示例一.jpg | 无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5 | 纸质 | A3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二、4、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示例.jpg | 无 |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一、5、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示例一.jpg | 无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各级文旅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否 | 二、6、申请网吧营业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样板.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业务受理(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 |
现场核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 2 |
出具意见(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1 |
受理及许可(告知承诺制) |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03房间 | 0531-8593165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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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消防窗口43号
电话:0531-8160844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1/co1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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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消防窗口43号
电话:0531-8160844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1/co1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151541911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