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2030516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5004189947M4372030516001

事项版本:1242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税务专区1-7号综合受理窗口(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票验(交)旧 ).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税发〔2010〕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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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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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税发〔2010〕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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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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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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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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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税发〔2010〕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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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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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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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 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 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原件 1 纸质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 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 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增值税发票.jpg 增值税发票.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受理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0
申请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受理条件是什么?
解答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 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 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jntqxzspfwj@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