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补正备案

基本编码:37301100200102

实施编码:11370105004201416R4373011002001

事项版本:1243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区域综合受理窗口33号、32号、34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募捐方案备案网上补正填报,予以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s://cszg.mca.gov.cn/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0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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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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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24年7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令第74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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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25〕57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五)补正备案要求。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补正并说明理由(详见附件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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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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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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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三)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备案补正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公开募捐备案补正表.jpg 公开募捐备案补正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备案 予以补正备案 0.5
审查 审查募捐方案补正备案 1
受理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补正备案申请 0.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03房间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中不予补正的信息有哪些
解答 包括: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公开募捐活动所支持慈善项目、是否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募捐、起始时间、是否开展合作公开募捐、合作方名称(姓名)、合作方类型、合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0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1601077;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