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教育和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23号天桥区教育和体育局民继科418室、学前科404室、教育科116室;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2-3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表彰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审批材料--示例 .docx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审批材料.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接受表彰材料 | 5 |
审查 | 专家审查并决定 | 5 |
办结 | 对评选结果进行备案归档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 0531-8593165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实施表彰和鼓励? |
解答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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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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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jntqxzspfwj@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