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税务专区8-10号综合受理窗口(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增值税发票.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作废代开的发票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 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 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 冲处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发票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增值税发票.jpg | 增值税发票.jpg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身份证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 | 是 | 身份证样本.jpg | 身份证样本.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受理 | 核实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申请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 0531-8593165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作废发票联次不齐能否作废? |
解答 | 不能。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jntqxzspfwj@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