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1030068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5004189947M4371030068001

事项版本:1243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税务专区综合办税窗口8-10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增值税发票.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作废代开的发票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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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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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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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 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 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 冲处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发票规格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增值税发票.jpg 增值税发票.jpg
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身份证规格 申请人自备 公安部门 身份证样本.jpg 身份证样本.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受理 核实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0
申请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03房间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纳税人有什么注意事项?
解答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 45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问题 作废发票联次不齐能否作废?
解答 不能。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区服务台(自助办税区位于一楼南区)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1-859245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jntqxzspfwj@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