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店街6号天桥区水务局水资源科108室;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2-3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关于XX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批复》.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做出相关决定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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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店街6号天桥区水务局水资源科108室;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090;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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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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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情形即可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XX关于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XX关于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申请.docx | XX关于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申请.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决定及办结 | 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申请人。 | 5 |
审查 | 处室负责人签批文件,具体负责办理同志研究初步审查意见。 | 12 |
受理 |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后,在办公内网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 0531-8593165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临时应急取水审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解答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申请。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店街6号天桥区水务局水资源科108室;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090;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店街6号水务局办公室508室;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1601230;0531-81601566、0531-816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