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基本编码:371023012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5MB2865876A4371023012001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区域综合受理窗口33号、32号、34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名称裁定的批复.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某某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51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文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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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卫医字〔202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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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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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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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卫医字〔202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设置审批(四)审核要点6.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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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政府部门核发(卫健委核发)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材料(示例样表)(1).pdf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材料 (空白表格)(1).pdf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的申请 0
受理 对申请人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0
办结 名称裁定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03房间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51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