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首次)

基本编码:373059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5MB286626224373059001001

事项版本:1241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发改局5楼A506室;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32-34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示例范本).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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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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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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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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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的企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粮食收购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示例范本).docx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空白范本).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办结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粮食收购备案的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解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jntqxzspfwj@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