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病故一次性抚恤

基本编码:37052403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5MB2850500K4370524033001

事项版本:1242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18号济南市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分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军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病故一次性抚恤发放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18号济南市天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0531-859085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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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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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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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军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病故后遗属。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条件遗属户籍地发放顺利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单位审核填报 遗属登记表(示例).pdf 遗属登记表(空表).docx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主管部门核发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2.jpg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1.jpg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简介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单位出具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简介.docx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简介.docx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当月工资单 原件 1 纸质 以单位财务出具工资单为准 其他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单位出具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去世当月工资单.jpg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去世当月工资单.jpg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纸复印 申请人自备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提供 军人证件.jpg 军人证件.jpg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曾立功证明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家属提供 立功证明书2.jpg 立功证明书.jpg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户口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户口本.jpg 户口本.jpg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单位准备 一次性抚恤业务单位介绍信.docx 一次性抚恤业务单位介绍信.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一次性抚恤业务 受理相关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18号济南市天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0531-859085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18号济南市天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0531-859085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