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基本编码:37071501000303

实施编码:11370105MB2867804B4370715010003

事项版本:1243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52号、56号、50号、58号、51号、57号、55号、59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不动产权证书.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https://isdapp.shandong.gov.cn/jmopenpub/jmopen_files/webapp/html9/lcsbdc/index.html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096;0531-8555995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2024年5月9日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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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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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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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供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pdf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pdf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不动产权证书.pdf 不动产权证书.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示例).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2
缮证发证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03房间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601096;0531-8555995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