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4-45号工程建设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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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审批结果样本.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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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4-45号工程建设窗口 电话:0531-81601583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管理办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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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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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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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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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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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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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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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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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准备的能真实说明相关活动的材料或报告 | 是 | 4.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pdf | 4.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doc |
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能充分说明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的材料 | 是 | 3.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pdf | 3.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doc |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文件或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是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文件或材料.pdf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文件或材料.docx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制定标准文本;申请人进行信息填写 | 是 | 1.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pdf | 1.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doc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具备的人工繁育许可证 | 否 | 5.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pdf | 5.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doc |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据实准备的材料和说明 | 是 | 6.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pdf | 6.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doc |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 是 | 7.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pdf | 7.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9 |
批准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满足要求的,予以批准,核发证书;不满足要求的,不予以批准,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03房间 | 0531-8593165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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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4-45号工程建设窗口
电话:0531-8160158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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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160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