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基本编码:370717005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5MB286631854370717005001

事项版本:1242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各街道办事处;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2号,33号,34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街道2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2个工作日报送至区局,区局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41号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二楼住房保障科217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912156;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济建发〔2024〕2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 二、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相关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家庭”);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低收入家庭。 三、分配原则 公租房分配按照“常态受理、季度分配”的原则开展。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选房工作。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选房。当选房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列为轮候家庭,在下一轮选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相关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 (二)无房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三)特殊情形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其他国家规定应当优先保障的情形。 五、户型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及婚姻、低保、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各相关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和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长清区(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平阴县及商河县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本区(县)自筹公租房房源组织分配。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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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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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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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调整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济保租发【2023】8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的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低于60%(含),且家庭中有 以下特殊情形的:60周岁以上老人、重病患者、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 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长期住济的台湾同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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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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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济建发〔2024〕2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 二、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相关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家庭”);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低收入家庭。 三、分配原则 公租房分配按照“常态受理、季度分配”的原则开展。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选房工作。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选房。当选房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列为轮候家庭,在下一轮选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相关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 (二)无房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三)特殊情形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其他国家规定应当优先保障的情形。 五、户型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及婚姻、低保、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各相关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和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长清区(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平阴县及商河县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本区(县)自筹公租房房源组织分配。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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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开展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济保租发[202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准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长期住济的台湾同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优先摇号选房。 (二)认定标准: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单身申请人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时应与监护人一起申请,监护人也应无房。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个人),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在的申请家庭。 3.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4.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 5.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具体病种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0﹞45号)。 6.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7.优抚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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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济建发〔2024〕2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 二、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相关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家庭”);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低收入家庭。 三、分配原则 公租房分配按照“常态受理、季度分配”的原则开展。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选房工作。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选房。当选房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列为轮候家庭,在下一轮选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相关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 (二)无房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三)特殊情形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其他国家规定应当优先保障的情形。 五、户型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及婚姻、低保、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各相关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和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长清区(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平阴县及商河县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本区(县)自筹公租房房源组织分配。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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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具有我市相关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家庭”);(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低收入家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政府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其他来源渠道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示例范本).docx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示例范本).docx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不动产权证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发票等由申请人自备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示范范本).docx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收入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政府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其他来源渠道 收入证明材料(示例范本).docx 收入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由公安部门核发,结婚证、离婚证等由民政部门核发,离婚判决书、离婚裁定书等由人民法院出具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示例范本).docx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空白样表).docx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示例范本).docx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空白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家庭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 0
初始受理 受理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4
联合审核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
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5
办结 根据前几个环节的办理结果进行资格审批。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什么时间,去哪里申请公租房?
解答 公租房申请已成为常态化,具备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
问题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哪些?
解答 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截至之日的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如: (1)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2)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民事判决书》(含生效证明)、《民事调解书》; (3)丧偶的提供已更新的户口本个人单页或其他相关证明,
问题 城市低收入证明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
问题 申请需要带什么资料?
解答 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低保(特困)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
问题 怎样办理城市低收入证明?
解答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办理城市低收入证明认定;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 城市低收入证明办理程序按照民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 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解答 申请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 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作为参加公租房申请的家庭成员。
问题 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流程?
解答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低保(特困)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街道(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镇政府)决定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街道(镇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街道(镇政府)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三)核准。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房屋、特殊情形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区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纳入摇号范围。不予核准的,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41号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二楼住房保障科217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
    电话:0531-81912156;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41号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二楼住房保障科217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1912156;0531-81601566、0531-816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