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后黄屯路64号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一楼社会事务科;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2-3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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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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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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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后黄屯路64号民政局106室 电话:0531-81601751 网址:http://jnmz.jinan.gov.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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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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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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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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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第24号部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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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04〕4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救助对象。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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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身份证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求助接待 |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 0 |
安检登记 | 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 0 |
救助服务 | 根据被救助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展: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2号 | 0531-8593165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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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后黄屯路64号民政局106室
电话:0531-81601751
网址:http://jnmz.jinan.gov.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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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601751
网址:http://jnmz.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