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基本编码:000109127000A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201408N4000109127000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早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987号治安大队一中队1楼103室;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98号济南市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分厅综合服务专区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电话:0531-8508564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鲁公通〔2018〕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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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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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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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2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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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15〕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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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18〕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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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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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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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 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鲁公通〔2018〕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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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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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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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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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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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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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 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鲁公通〔2018〕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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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八 号 
具体规定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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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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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1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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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四)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五)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附件3),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附件1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提交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填报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
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03房间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5085647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8508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