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补领结婚证

基本编码:372011050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5004201416R4372011050002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专区1-4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结婚证样图.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号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872754;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25〕2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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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25〕2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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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15〕2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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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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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一)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二)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香港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澳门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履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将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有关部门核发 台湾居民.png 台湾居民.png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请将个人资料页、签证页、入境章所在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护照样本001.png 护照样本001.png
居民身份证(受托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jpeg 授权委托书.jpeg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材料 无结婚登记档案可查的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手续.doc 无结婚登记档案可查的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手续.doc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原件 3 纸质 尺寸为3.5cm*5cm,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结婚照样图.jpg 结婚照样图.jpg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 A4声明书 申请人自备 本人填写声明书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docx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初审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0
受理 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查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烟登记证件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善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0
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件。 0
发证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时,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件发给当事人。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四)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问题 姓名变更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吗?
解答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问题 可以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问题 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问题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当日。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号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872754;0531-81601566;0531-8160151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号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872754;0531-81601566;0531-816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