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基本编码:00013212400002

实施编码:1137010500420122104000132124000

事项版本:24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西路与蓝翔中路交叉口东南100米济南市天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四楼417室;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3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jpe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西路与蓝翔中路交叉口东南100米四楼417室
电话:0531-5606703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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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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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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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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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必要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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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军队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当依照《管理规定》和本细则接受管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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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 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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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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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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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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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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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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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单位延续报告和市级请示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市级广电部门延续请示.doc 申请单位延续请示.doc
交回原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自备
延续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样表).doc 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审核并受理材料 3
办理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15
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2号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503房间 0531-8593165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西路与蓝翔中路交叉口东南100米四楼417室
    电话:0531-5606703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西路与蓝翔中路交叉口东南100米四楼415室
    电话:0531-56067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