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09144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9058544000109144003

事项版本:2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核验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82号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北园中队分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美里路与二环西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天桥区政务服务大厅交警大队车管所分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电动自行车号牌样式.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号牌、行驶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电话:0531-6671234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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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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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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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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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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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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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原件 1 纸质 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申请人自备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原件 1 纸质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申请人自备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代办的还应当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电动自行车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天桥区司法局 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街道无影山中路112号 0531-829232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0128(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6712345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6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