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青年公园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岔路街111号青年公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一窗受理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理结果告知书.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结果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jnmz.jin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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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岔路街111号青年公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层中厅4号窗口 电话:0531-8888677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2024〕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高效协同、便民利民,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4〕5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款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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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2024〕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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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2024〕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山东省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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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2024〕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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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4〕5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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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23〕3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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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原则上比例在70%-90%之间,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民政社会救助申请表(参考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获取或是在政务服务网站下载 | 是 | 山东省民政救助申请表(参考样表).docx | 山东省民政救助申请表(参考样表).docx |
康复费用支出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提交康复机构开具的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康复医疗机构有关结算费用结算发票 | 是 | 康复费用支出发票.png | 康复费用支出发票.png |
教育费用支出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复印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 | 是 | 大学学费和住宿费发票.png | 大学学费和住宿费发票.png |
医疗费用支出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就医医院获取医疗费用发票 | 是 | 住院发票.jpg | 住院发票.jp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制发的身份证 | 是 | 居民身份证上传式样.png | 居民身份证上传式样.png |
居民户口簿(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张复印的户口簿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是 | 户口簿上传式样.png | 户口簿上传式样.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受理 | 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 0 |
审核 |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 10 |
公示 |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 7 |
确认 | 确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济宁路399号济南市槐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楼2号窗口 | 0531-875896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刚性支出家庭认定是否存在有效期? |
解答 |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
问题 | 如何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解答 |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问题 | 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刚性支出的范围有哪些? |
解答 |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六)其他支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前款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
问题 | 刚性支出家庭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
解答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原则上比例在70%-90%之间,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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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岔路街111号青年公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层中厅4号窗口
电话:0531-8888677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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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七路90号青年公园街道办事处102党建工作室
电话:0531-87936764
网址:http://jnmz.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