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

基本编码:000117119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4076190664c4000117119003

事项版本:1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联办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doc.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5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办字〔2020〕85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46项,事项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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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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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时不再需提交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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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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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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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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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申请表.doc.doc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申请表.doc.doc
城市环卫设施拆除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环境卫生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
营业执照(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或在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
受理 材料审核 -
审查并决定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实地查看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581号1414室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5030065(槐荫);0531-82567112(市中);0531-87222926(长清);0531-87855662(平阴)。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5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