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基本编码:371004017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4MB2867871T4371004017001

事项版本:1243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政务中心1532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工程招标事项核准意见.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工程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政务中心1532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58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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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
发布令号(文号) 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
具体规定内容 项目建设方案(六)建设管理方案“提出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在内的拟建项目招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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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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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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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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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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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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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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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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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令第9号公布?自2001年6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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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第一款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第二款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款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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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第一款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第二款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款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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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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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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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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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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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独立核准事项,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一并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网络下载空白文件,根据填写说明填好后,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示例样表).pdf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空白表格).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件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0
审核 1.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做出最终核准决定。2.及时答复申请人的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0531-51783210。 2
受理(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0
收件(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1.网络接收。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2.窗口接收。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联系电话:0531-82083179。 3.信函接收。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邮政编码:250001 ,联系电话:0531-68966217;0531-82083220。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0531-8503006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解答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1、2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4、以上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政务中心1532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58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政务中心1532室
    电话:0531-8758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