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政务中心1542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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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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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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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政务中心1542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59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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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0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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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的企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粮食收购备案变更情况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示例范本).docx |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空白范本).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办结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 0531-875896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 0531-8503006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粮食收购备案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解答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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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政务中心1542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59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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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政务中心1542办公室
电话:0531-87589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