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基本编码:371015010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4MB2867740Y4371015010003

事项版本:1243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业务35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关于对某单位部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进行批复的请示.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对**单位部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进行批复的请示》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业务35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424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发〔2001〕44 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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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二款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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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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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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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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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二款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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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申请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撰写 (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申请书.pdf (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申请书.doc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XX单位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事宜的批复(省级作价出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关于同意将XX单位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事宜的批复文件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省级作价出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由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pdf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docx
土地权属汇总表(省级作价出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由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权属汇总表 土地权属汇总表.pdf 土地权属汇总表.docx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省级作价出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由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pdf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docx
土地初审资料汇总(省级作价出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由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XX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土地初审资料汇总 土地初审资料汇总.pdf 土地初审资料汇总.docx
土地估价汇总报告(省级作价出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由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汇总报告 土地估价汇总报告.pdf 土地估价汇总报告.docx
各宗地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省级作价出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由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各宗地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各宗地土地估价技术报告.pdf 各宗地土地估价技术报告.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申请单位向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4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642室 0531-8758964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文昌街道办事处院内;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对于提交资料或者办理过程中需要咨询相关业务问题。
解答 可以拨打土地利用科电话0531-87589424进行咨询。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业务35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424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4楼420室
    电话:0531-8758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