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兴福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25-11:45,下午12:55-17:0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里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1:4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腊山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1:4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1:4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匡山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振兴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道德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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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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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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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窗口 电话:0531-87958181;0531-87589794;0531-87152373;0531-87589491;0531-87082049;0531-87912148;0531-8752010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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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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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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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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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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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设立样表).docx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是 | 无 | 无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样表).docx |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空表).docx |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政府部门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 | - |
审查 | 审查 | - |
发照 | 颁发营业执照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 0531-875896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窗口
电话:0531-87958181;0531-87589794;0531-87152373;0531-87589491;0531-87082049;0531-87912148;0531-8752010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758999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
电子邮箱:hyqzgb@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