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资格认定

基本编码:370724002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645W4370724002001

事项版本:1244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退役军人1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部分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资格认定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王府庄777号槐荫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济南理工中等职业学校东侧院内);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电话:0531-87052085;0531-8705209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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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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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具体规定内容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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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12〕27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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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12〕27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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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烈士证明书》 原件和复印件 6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烈士证明书.jpg 烈士证明书.jpg
无收入证明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本人提供 无收入证明.doc 无收入证明.doc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居民户口簿复印申请人户籍页 政府部门核发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审认定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材料开展审核 2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济宁路399号济南市槐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楼2号窗口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王府庄777号槐荫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济南理工中等职业学校东侧院内);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号窗口
    电话:0531-87052085;0531-8705209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王府庄777号槐荫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公室(济南理工中等职业学校东侧院内))
    电话:0531-8705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