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经十路28988号,政务大厅一楼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758949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开好防火隔离带; 2、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 3、准备好扑火工具; 4、三级以上风力不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5、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办理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4个工作日 | 申请人收件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642室 | 0531-8758964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 0531-8503006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是多少? |
解答 | 87589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