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政务中心1226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6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239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场所所有权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自有房: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 村集体: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者村委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租赁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及租赁协议 | 是 | 场所所有权证明.jpg | 场所所有权证明.jpg |
| 物种引进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①应当注明引进的物种、数量或重量(数量或重量不可以超过物种来源方证件中对应的数量或重量) ②交易双方应当签字/盖章 ③应当签订协议的日期 | 是 | 物种引进协议.jpg | 物种引进协议.jpg |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png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docx |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否 | 营业执照.jpg | 营业执照.jpg |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 | 否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jpg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jpg |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物种情况页及营业执照)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物种情况页及营业执照).pdf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物种情况页及营业执照).pdf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 1 |
| 审核 | 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 | 2 |
| 办结 | 根据审核意见,制作《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并寄出。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济宁路399号济南市槐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楼2号窗口 | 0531-8758964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政务中心1226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6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23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区农业农村局13楼1324室
电话:0531-87589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