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88号槐荫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88号综合服务大厅1楼1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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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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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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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88号综合服务大厅1楼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523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安部第33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安部第33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安部令第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要求标准填写 | 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doc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提交材料 | 提交材料,核实真伪 | 1 |
审批 | 材料合格,审批通过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无 | 无 | 无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审批部门是公安局的哪一级? |
解答 | 设区县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进行审批 |
问题 |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保护职责? |
解答 |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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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88号综合服务大厅1楼1号窗口
电话:0531-8508523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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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电话:0531-8508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