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注册

基本编码:00013112900002

实施编码:11370104076190664c4000131129000

事项版本:2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格式示意图.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7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发布令号(文号) 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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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 第746号
具体规定内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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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 第746号
具体规定内容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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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 第746号
具体规定内容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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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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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docx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docx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 -
审核 审核 -
发照 发照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7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758999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
    电子邮箱:hyqzgb@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