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基本编码:373041001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4mb264695624373041001002

事项版本:1241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共济南市槐荫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715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与威海路交叉口南侧80米,“齐鲁之窗”省市区一体化市民服务中心1-4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同意离任备案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书面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区民族宗教事务局7楼715办公室
电话:0531-87589734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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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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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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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宗教教职人员拟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且经过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出具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doc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doc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doc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doc
财务审查报告(仅在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数据 财务审计报告.jpeg 财务审计报告.jpe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决定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决定,反馈给申请人。 5
审查 对宗教教职人员是否符合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条件进行内容审查。 10
受理 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文昌街道办事处院内;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
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离任场所主要教职时还需提供什么材料?
解答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问题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
解答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槐荫区民族宗教事务局7楼715办公室
    电话:0531-87589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