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3084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4MB286889014373084001001

事项版本:1243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51号槐荫区应急管理局1618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3号应急管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人工爆破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51号槐荫区应急管理局1618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3号应急管理窗口
电话:0531-8758900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A4纸张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身份证.png 身份证.png
人工爆破备案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纸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人工爆破备案申请(示例样表).docx 人工爆破备案申请(示例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审核完成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0
受理 初审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0
审核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工作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解答 0531-87589009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51号槐荫区应急管理局1618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3号应急管理窗口
    电话:0531-8758900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51号槐荫区应急管理局307室
    电话:0531-87589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