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筹设审批(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0510300801

实施编码:11370104076190664c4000105103008

事项版本:2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8:30-11:45,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5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关于XX筹设的许可决定书》.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xx筹设的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76;0531-87589993;0531-8758995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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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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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筹设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筹设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筹设申请(示例样表).docx 筹设申请(空白表格).docx
拟任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示例样表).png 拟任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空白表格).doc
资产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资产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资产证明文件.docx
捐赠协议(非必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捐赠协议(示例样表).doc 捐赠协议(空白表格).doc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示例样表).png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空白表格).png
委托书(非必要,仅限于非举办者本人或非法人代表到场办理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委托书 (1).docx 委托书 (1).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提出受理意见。 1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批决定 结合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581号1414室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电话:0531-87589976;0531-87589993;0531-8758995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1-8758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