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7号应急管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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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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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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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7号应急管理窗口 电话:0531-8758997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下放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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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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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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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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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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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2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实施机关: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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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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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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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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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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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示例样表).doc | 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空白表).doc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住建部门 | 是 | 设计资质.jpg | 设计资质.jpg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原件 | 6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出具 | 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示例样本.docx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示例样本.docx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发改或行政审批部门 | 是 | 项目审批、核准文件.jpg | 项目审批、核准文件.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申请 | 申请人在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向办事大厅办事窗口(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5 |
审批机构审查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拟准予许可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 |
决定批准/不予批准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 4 |
颁发和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 0531-875896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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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7号应急管理窗口
电话:0531-8758997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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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758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