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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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打印失业关系迁移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其他、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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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电话:0531-87957112 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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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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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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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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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厅发〔2006〕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节 转出记录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1),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2),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节 转入记录 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四、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工资发放之月起,所在参保单位应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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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有效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携带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原件 | 是 | 有效身份证件(示例样表).jpg | 有效身份证件(空白表格).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打印转移凭证 | 申请打印转移凭证 | 实时 | 通过、不通过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642室 | 0531-8758964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山路147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山东省济阳县新元大街,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打印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
解答 |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可通过省人社厅网上服务系统或前往线下服务大厅办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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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电话:0531-87957112
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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