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北东路2号槐荫区卫生健康局503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D区7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许可证副本模版.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北东路2号槐荫区卫生健康局503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D区7号窗口 电话:0531-5862168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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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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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医政发〔2009〕5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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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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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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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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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卫健委核发) | 是 | 执业许可证副本(示例样表) (1).jpg | 执业许可证副本(空白表格) (1).jpg |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本单位填写) | 是 | 校验期内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处罚情况表(示例样表).docx | 校验期内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处罚情况表(空白表格).docx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本单位填报) | 是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2020(示例样表0.docx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2020(空白表格).docx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卫健委核发) | 是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020(示例样表).docx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020(空白表格).docx |
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本单位撰写) | 是 | 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示例样表).docx | 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空白表格).docx |
校验期内执业登记项目、卫生技术人员及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本单位填写) | 是 | 校验期内执业登记项目、卫生技术人员及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表2020(示例样表).docx | 校验期内执业登记项目、卫生技术人员及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表2020(空白表格).docx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本单位填写) | 是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表2020(示例样表).docx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表2020 (空白表格).docx |
属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示例样表).jpg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空白表格).jpg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证件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执业许可证副本(示例样表).jpg | 执业许可证副本(空白表格).jpg |
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省卫生健康委批准文件复印件(2)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校验期内技术开展情况 (3)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应提供医疗技术备案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本单位填写) | 否 | 医疗技术开展情况说明参考样本 (示例样表).docx | 医疗技术开展情况说明参考样本(空白表格0.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1 |
审查 | 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 1 |
审批决定 | 制作许可文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1414室 | 0531-8758964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校验和变更是否可以同时提交申请? |
解答 | 可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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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北东路2号槐荫区卫生健康局503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D区7号窗口
电话:0531-5862168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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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北东路2号槐荫区卫生健康局5楼501室医政科
电话:0531-5862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