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基本编码:37011700200001

实施编码:11370104MB2867572W4370117002000

事项版本:3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7号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科3004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关于XXXXXX公司供热企业停业许可批复.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供热企业停业许可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7号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科3004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电话:0531-8708608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供热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2021年12月3日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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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供热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2021年12月3日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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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供热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2021年12月3日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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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供热企业停业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供热企业停业申请表(示范表).doc 供热企业停业申请表(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系统填报 企业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 -
系统受理 通过系统判定填报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
审核 审核申报材料,做出审核决定 -
公示 面向社会进行审核结果公示,10天,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槐荫区济宁路399号济南市槐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楼2号窗口 0531-875896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7号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科3004室;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7号窗口。
    电话:0531-87086087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87086003